长治企业工商登记查询

人气指数:59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0:30
网站介绍

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工商要闻、基层动态、媒体报道、近期文件、工作研究、法律法规、便民服务、联系我们等等栏目服务,提供长治企业工商登记查询,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负责机关行政、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督办、信息化、会议组织及本系统的调研、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组织推动基层体制改革和规范化管理。负责本系统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长治企业工商登记查询须知:

在【企业公示信息填报】之前,请先【企业联络员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请 【企业联络员变更】!

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一、山西省长治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2年9月初,消费者安女士在山西省长治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7.1万元的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在购买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该机多个部件频繁出现故障,维修次数高达17次之多,关键是修了这么多次仍没有完全修好,影响了玉米的收割,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安女士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要求退还购机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市局消保科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多次与销售方及生产方沟通,于2013年2月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农机经销商同意退机并退还安女士全部购机款17.1万元,由农机生产厂家赔偿安某经济损失2万元。长治市工商局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9.1万元。

二、壶关县魅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变质、无标签食品案

壶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壶关县魅力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散装水饺和水果罐头,其中部分罐头已经发生了变质,另外还发现有过期的酱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第(九)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以及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和第(九)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变质、无标签食品的行为。壶关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治市宏都装饰城米德利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6月17日,消费者赵先生在长治市宏都装饰城米德利店购买了价值15470元的地板砖。装修完后,消费者发现该地板砖存在严重的色差,随后与商家取得联系并进行处理。在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赵先生于2013年9月23日向长治市工商局进行了投诉,要求退还购买地板砖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市局消保科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与经销商沟通,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长治市宏都装饰城米德利店退还消费者赵先生全部购砖款并且赔偿重新铺地整修等费用2万元。

四、长治市城区万顺牛羊肉店销售不合格牛羊肉制品案件

2013年5月14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万顺牛羊肉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牛羊肉制品。经查,2007年至今该店所销售的“大自然肥牛”是从河南郑州北环路水产大世界进购的,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证。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照抽检法定程序对问题冻肉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发现:送检样品检测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掺杂掺假及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经营行为。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食品,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治市城区佳伟卤肉坊销售不合格熟肉制品案

2013年5月22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按照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对长治市城区佳伟卤肉坊进行了抽检。经检测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熟肉制品为不合格产品。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熟肉制品,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潞城市潞鑫液化气供应站经营不合格液化气案

2013年3月27日,潞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潞鑫液化气供应站销售的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液化气显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之规定。潞城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21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79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长治市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1年9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在长治市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价值12000元的“长虹”牌电视机,2013年8月2日该电视机屏幕出现裂缝,消费者多次与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和长虹售后联系,经销商要求消费者自费7000元更换显示屏。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于2013年8月21日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市局消保科接到投诉后,与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和长虹售后联系并进行调解,终达成调解协议,长治市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和长虹售后为消费者王女士免费更换电视显示屏。长治市工商局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0元。

八、黎城县林州市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1月16日,黎城县工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林州市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隆祥名邸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当事人林州市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消费者没有购买地下室为由,拒绝给消费者交房。经黎城县工商局两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的合理要求无理拒绝。黎城县工商局于2013年1月29日和2013年3月6日进行了两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事人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房款和赔偿损失的合理要求,无理拒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黎城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长治市清华同方专卖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10月1日,消费者李女士在长治市昌盛百脑汇清华同方专柜购买了一台价值2750元的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脑USB接口不能正常使用,随后多次与经营商协商,经销商同意为其更换新电脑,并收取800元的折旧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于2013年10月9日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市局消保科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通过调解,并于当日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长治市清华同方专卖店同意退还消费者李女士购买电脑价款2750元,以及收取的800元折旧费。长治市工商局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50元。

十、长治市久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2年12月年底,消费者张先生称单位发福利发了三袋大米,大米开袋后有种异味,在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打开第二袋大米后也存在异味,并发现有霉变现象。消费者张先生于2013年3月25日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投诉,市局消保科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该问题大米是长治市久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随即与久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长治市久久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张先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将所售的福利大米全部进行了更换。

免责声明:
此页是<长治企业工商登记查询>的介绍页面,并非官方站点,我们收集于网络只为广大网民快速查询提供帮助。
如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点此纠错或删除此信息

网站资料
网站名称: 长治企业工商登记查询
网站栏目: 网站简介 网站链接
网站链接: www.czaic.gov.cn
收录查询: [百度收录] [360收录] [搜狗收录] [必应收录] [谷歌收录]
网页版本: Mip版 手机版 电脑版
本页链接: https://wang49001.honpu.com/